北京:86岁老母,现患老年痴呆,丧失话语和自理能力,吃饭要喂,大小便不知,驼背.走路要扶.老人有退休金和一套住房,不要子女资金的帮助.现雇一保姆照顾,保姆不尽其责,老人很可怜.其有四个女儿,都不在身边陪住.小女儿每月只看一次,碰都不碰自己的老母,嫌脏,其它两个女儿认为有保姆看老人就行了.只有大女儿60岁了,每周在老母身边住2-3天,可现在身体不好,不能经常去老母那里了,她和其它人商量解决照顾老人的办法,意见不一,认为有保姆照看就是尽孝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现在老人身边无子女照管的问题,请求帮助.是否可以法律解决.
老人的生活应该由下列人员照料,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3 13:58:21
1. 建议送老人到养老院。子女经常去探望探望。 2. 如不可行,可以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确定由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比较现实的做法就是,谁照顾以后老人的遗产给谁。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
2010-11-23 14:56:25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注:因我国法律对年迈丧失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未作规定,故一般参照精神病人的规定办理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法律服务热线:13126664828
2010-11-24 13: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