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于2006年8月结婚。在婚前的2006年1月,我向父母借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借据上的借款方是我。借款时是口头向父母借款并承诺归还,书面借据是在婚后一段时间才由我写给父母的(借据上的借款人只有我一个人)。购买房子后,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字登记为我和妻子,房产由我和妻子共同居住。 现在父母要求还款,请问该款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我偿还还是由我和妻子共同偿还? 能否适用以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该借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3 14: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