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2008年到2010年,今年开学,学校领导口头通知解聘我,让我去人事处办手续,但是我当时不服气 ,而没有找人事处办理手续。现在合同快到期,我去问学校怎么处理我的事情,人事处说我属于旷工,口头开除我的领导也不承认,我这种情况有经济补偿金吗?以旷工为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以旷工为理由不继续签合同我有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在你旷工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3 14:52:43
如果你所在单位有合法合规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其中也约定了无故旷工多少日为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而且你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取得经济补偿。
2010-11-23 15: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