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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遗产公证问题?

咨询者 : fa2147520394 - 广东     时间 : 2014-04-08 10:33:13    状态 : 未解决



母亲去世后,父母共有房产继承,由于房产所在地和我们一家人的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方。房产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要求两地公证。然后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处说明情况后,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是我们兄弟、父亲与去世母亲的直系亲属证明,以及外公外婆的去世证明,没有涉及房产,这是否可以认为是亲属关系以及继承权利公证? 拿着户籍所在地的公证书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处要求按继承人人数收取公证费用。疑问就出在这里。如果我们兄弟三人都放弃继承权,由父亲一人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则需要公证我们三兄弟对父亲作出的承诺或者协议,那父亲是唯一继承人,这不是只需要三份公证书,也就是只需要交三份的公证费用吗?如果我们三兄弟和父亲都不放弃继承,那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四人都自然的具有法定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还需要公证吗? 在我们理解,公证的作用,是证明关系,或者公证文书、协议、合同的有效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不需要公证的。如果说户籍所在地公证的是我们与母亲的关系,证明我们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那房产所在地公证的内容是什么呢?公证的是我们处分房产遗产的协议,但是我们没有协议,都按国家规定享受继承权,把我们兄弟、父亲的名字联名写在房产证上,这还需要公证吗?如果需要,公证的是什么?总觉得这里的概念非常模糊,公证处是否在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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