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8月23日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造成一死一伤后果.(137.1/100),后交警鉴定为:负全责.8月24日刑拘,9月1日以交通肇事罪逮捕,12月17日判二缓三.我认为量刑过重.理由是1,交警没有做机动车撞死死者部位痕迹鉴定,因车接触人撞飞近60米(是否是我撞死人,车上没有血迹和撞痕),2参与报警救人,3直接到交警大队,4极积处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书,5配合警方认罪态度较好。为什么判这么重?我认为可以判我拘役(不一定是我撞死人)或判一缓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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