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个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的锅炉房的锅炉附属设施如配电柜现在被开发商的留守人员私自变卖,我们已经报案,该人前期被刑拘,但现在已被释放,检察院给我们的答复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说该锅炉房、锅炉及附属设施属于开发商,不属于业主,他们说的对么,如不对,我们应该如何找出证据证明这些物权属于我们业主,望能答复,谢谢!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锅炉房、锅炉及其附属设施是为小区提供供暖的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2009-02-18 09: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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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8 22: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