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北桥村4社社员刘某属于在逃人员,今年44岁。龙兴镇北桥村4社现已被开发。刘某是单独一个户口,刘某早已经离婚。刘某有一女,是唯一直系亲属。是龙兴镇河堰村社员,已经成年也是单独一个户口。现在刘某所在北桥村的房屋、土地。在没有通知其子女印房、印地。其子女和当事人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已被处理。且施工单位现已经把北桥村4社推平。征地办现在给予刘某这件事情的处理是搁置不处理,理由是 一.必须让刘某亲自回来领钱,子女在没有当事人委托书的情况下无权代理。 二无法证实刘某还活着,如果刘某永远不回来,那么刘某的所得将充公。刘某什么时候出现就什么时候给予他赔偿和安置。如果子女带领了安置费。到时刘某回来再要安置费怎么办。[这种时候我可不可以和征地办签个协议或是写个承诺书,承诺到时候父亲回来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与征地办无关并如数把安置费退还给他] 刘某现在44岁,在开发期间他只是在逃人员。并没有被剥夺任何权利。也无法证实他已死亡。10年20年以后那就不好说了。等几十年后刘某回来了,谁又能来保证他的赔偿和安置问题。他的房屋。土地 过度费 安置赔偿问题又该怎样计算。 我想问一下国家新拆迁条例不是特别强调被征收房屋补偿在数额和方式上的人性化和灵活多样化吗?征地办可以不经过当事人直接处理刘某的房屋土地,而子女却无权处理和代理父亲的事物。以后刘某回来即使没有没有安置费 ,或什么都没有。子女也是唯一的赡养者,而不是征地办。那么子女都没有权利的处理父亲的事情为什么征地办有权利。中国是讲人权的地方,征地办凭的是权利还是个人特殊案件特殊处理原则。如果是特殊处理那么刘某的事是不是应该特殊处理。做为子女我应该怎么做,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办的回答第一条合理合法;第二条的回答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刘某下落不明满四年,那么子女做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如果法院宣告刘某死亡,他的合法继承人就可以办理相关征收款的继承,但同时也必须偿还刘某所欠的债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010-11-24 14: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