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面试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要我与他签一份他们公司定的“服务协议”,主要内容是从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如果在此期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就要付违约金,我想问问这条款有法律意义吗?
没有意义,属于劳动法上的无效条款。
2010-11-24 2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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