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民办院校的教师,2007年3月我与现在的单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怀孕,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无理由的迟迟不肯和我续签,但我至2010年6月休产假之前一直正常上班,承担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工作过失。2010年11月产假结束我回单位继续工作,但是学校却以没地方安排为由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岗位,并以我没有岗位为借口拒绝支付我的岗位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每天仍然正常出勤,最近学校又因为我在哺乳期,提出要给我调岗或者是辞退我,我想咨询一下: 1.孕期和哺乳期学校不肯和我续签合同,但是一直也没有辞退我并支付工资,是否可以认为合同自动续约? 2.学院拒绝支付我岗位工资是否合法? 3.如果我同意调岗,学院可以降低我的工资么? 4.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学院是否有权利强制转岗降低我的工资待遇? 如果我接受学院辞退我的话,我可否要求学校赔偿我: a、至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b、在学校工作四年的赔偿金的二倍 4*2*(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c、学院没有提前通知我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 d、补偿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学校没有给我交保险的保险金 e、要求学校继续缴纳三险一金至哺乳期结束! 请问法律可以支持上述哪些要求,除此之外我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期待您的指教。 万分感谢!!!
学校无权再你孕期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5 10:31:43
哺乳期不能辞退。 回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直接联电。 更多内容请到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
2010-11-25 1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