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厦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我们有补充备注一条,按揭未成功退现金4950元,后来我咨询银行,因为本人银行信用不好,之前有按揭并多次逾期未准时还贷,现在银行已经答复肯定不能直接办理按揭,汽车贸易公司就不愿意退还预付款,并要求我们通过担保公司按揭,他们说通过担保公司就可以按揭,因此不退还预付款,我考虑到通过担保公司会增加费用,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中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请问我这样不通过担保公司按揭,可以退还预付款吗?如果可以,该怎么样让汽车贸易公司退还?
你们的约定内容:“按揭未成功退现金4950元,”这一约定是合法的,你有权据此要求退还4950元。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5 11: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