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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水田经营纠纷的咨询?

咨询者 : new72 - 江苏     时间 : 2009-02-16 17:46:56    状态 : 已解决



贤律师您好!很高兴能在您这里找到一个咨询的平台,我是云浮市郁南县一个司法所的司法员,现有一宗水田的纠纷向您提出咨询,情况是这样的: 有一户水田承包户户主是聂某娇,她有两个儿子刘某佳、刘某新。刘某佳眼睛失明,1998年一位妇女麦某梅从德庆到该村与刘某佳同居,后双方抱养了两个女儿:刘某梅、刘某玉。刘某新与妻子在城镇教学,户口不在本村,他们生育了两个儿子:刘某炫、刘某道。他们一户人当中,分配有水田的是:聂某娇、刘某佳、刘某梅、刘某玉、刘某炫、刘某道,每人的份额是0.7亩,6份人一共是4.2亩。从分配水田至去年发生纠纷他们户内从未进行具体的水田分配,麦某梅与刘某佳同居后,水田一直由麦某梅经营管理。2001年左右,刘某佳与同村的一个关系较好的村民姚某新口头商议后将印塘(地名)的水田共0.98亩发包给姚某新,承包款为每年交付二百斤干谷给刘某佳,没有约定具体承包年限,姚某新在该地种上沙糖桔,姚某新按每年二百斤干谷的方式交付到刘某佳去世(刘某佳于2004年去世,聂某娇于2003年去世,后来在2007年姚某新向麦某梅一次性交付了800元作为承包款,麦某梅收下了这笔款项)。刘某佳去世后第二天,麦某梅在家里向姚某新、刘某佳提出订立一份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后来也曾再次找到姚某新提出订立合同,但姚某新总说迟点再办。麦某梅在2005年到另一个镇找另一男性落户,姚某新的老婆和儿子在此后起草一份合同找到麦某梅叫她签名,麦某梅不认识字,名字也不是她签的,合同内的发包者仍然是写刘某佳,麦某梅作为见证人,合同内约定发包期为二十年,麦某梅在纠纷发生后的笔录中说到她不认识字,不了解内容,当时她说发包期是视乎她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要回水田。刘某佳去世后其中一个抱养的女儿跟刘某新生活,另一个跟麦某梅生活。现在刘某新提出在姚某新在争议水田种植的第二年开始,聂某娇就表示不同意,但由于他们在城镇教学生活,没有及时处理,现在他提出要收回争议水田,对于水田内的果树(有部分已经有黄龙病发病迹象),刘某新提出清点出没有发黄的树每株补偿20元;麦某梅则提出由她收回水田,接管一年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二十给姚某新做一次性的补偿。 请问:1.刘某佳是失明人士,他和姚某新之间的口头协议到何时终止? 2.麦某梅与刘某佳是事实婚姻吗?刘某佳去世后她对于水田有权利发包吗?如果有,她可以管理多少水田? 3.争议的水田应归谁经营管理?涉及赔偿问题吗? 盼贤律师尽快回复,谢谢!

  最佳答案

周光成律师   [江苏]    13064938045

一、该承包地的性质应当属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承包经营的代表人应当是聂某娇。刘某佳口头协议将部分承包地发包给姚某新,应当是无权发包,但后来聂某娇未明确反对,应当视为是追认。由于未采取书面转包合同,应当认定是转包期不超过一年。 二、麦某梅与刘某佳不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她对水田无权利发包。如果她对刘某梅、刘某玉的抱养有合法的手续且梅、玉尚未成年,她还承担梅、玉的扶养责任,可以为梅、玉两人保管水田所得的收益,但不能单独处分水田的发包。 三、姚某新与已经去世的刘某佳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因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不存在。 四、争议的水田应当归刘某梅、刘某玉、刘某炫、刘某道四人经营管理。该四人中的成年人应当为承包的代表人行使对外的权利。如果四人都成年,可以分开经营,如果合在一起经营,应当推举代表人。如果四人都未成年,可以有刘某新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四个未成年人。 五、可以给予姚某新适当的补偿。

2009-02-16 20:53:09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你好,同意周律师意见。

2009-02-18 2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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