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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执行异议?

咨询者 : obama - 北京     时间 : 2009-02-16 21:42:12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官司,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其名下的土地证(2006年办理的),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共同共有财产). 还有其母亲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有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一般不好直接执行房屋,但是可以执行房屋租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2009-02-17 00:12:52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你好,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2009-02-18 23: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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