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各位律师了。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也有义务解除,因为合同从2009年3月1日开始生效,2月25日还没生效呢,你不受其约束。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2009-02-17 00:05:50
你好,有义务。如有疑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2009-02-18 2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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