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如果我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吴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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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12:41:02
先代吴律师解答一下,吴律师可以补充。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不是同一概念。比如,你这份合同里面的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指的应当是劳动关系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可能自双方签字之日就已经生效。 劳动合同即使生效,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009-02-20 11: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