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是2009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底,我门签合同的日子是2009年2月20日,我当时签了,2009年3月1日前(比如2月25日)我反悔,找公司说我不想签了,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生效日期还没到,请问:如果我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有没有义务解除合同?谢谢吴律师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为标准的.所以,如果没有用工,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可解除.问,你可电话咨询中国法律门户网熊世松律师(15869976199),也可到熊世松律师网留言咨询(http://xiongshisong.fabao365.com)。
2009-02-20 12: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