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经过初步协商,现在另外甲乙两个股东转让并移交给丙全权经营,协议上规定十日内甲乙必须把手里的账目结算清楚移交给丙,但是甲乙并未按指定时间交付。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甲乙毁约在先,丙方有权不履行合约?
甲乙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十日内将手里的账目交给丙,其行为属于违约,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不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6 16: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