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土地纠纷,A与B发生口角,B先动手打了A的头,而A正要还手,因旁人劝架没有动手,两人互骂起来,当A准备走开时,这时B又紧追上前要再打A的头部,刚好A手里拿着当时吃完饭的碗筷,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无意把拿着筷子的一只手一抬刚好插进B一只眼睛至半残,如何叛处及赔付
属于误伤,受害人有过错,应该由受害人和A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比较合理,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7 11: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