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从事写字间租赁业务的,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公司名称变更(不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而是公司名称变更),这种情况下 1)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存在问题:承租方已经变更公司名称并把原来的章作废了) 2)不用签订补充协议,只是向承租方要求提供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承租方关于变更名称的情况说明,这些作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请问,上述2中做法那个是正确的, 请帮忙,非常感谢您的答复。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赵律师首次解答,以下相同解答为抄袭,抄袭可耻!
2014-05-21 13:51:09
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2014-05-21 13: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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