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杨旭 乙方:孙秀英 甲方、乙方经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杨旭、孙秀英位于在 信阳 市 新 县 新集镇 京九路 6 楼三 室 二 厅 的房屋产权归孙秀英个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将来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这套房子的产权只属孙秀英所有 。孙秀英有权出租、变卖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这套屋子是夫妻共同按揭买的,但说好了这房子属于我一个人。这份协议这样写对不对,有没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7 19: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