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共四个股东,一个大股东兼法人,另外三方股份相同。合同是2010年8月23日签订,合作日期是从9月1日开始。四个人中两个是她们原来就从事一个培训项目,而我们两个也是做其他不同的培训项目,所以才资源整合,我们加入她们,注入资金,购买股份,实行股份合作。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她们在9月1日前就早已将大部分学生一年的、半年的、几个月的等不同时间的学费收掉了,放入了她们自己的腰包,而不进账。这意味着什么?! 期望有哪位朋友能帮上我们!最好是专业些的法律人士能给我们这点迷津。如果需要打官司应该怎么操作! 联系方式:13685713415
你可以起诉要求这个人赔偿你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7 23: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