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4月16日已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5月19日单位才告知可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表上写的批准辞职日期是5月6日,但单位并没有向本人说明获批日期(本人是上班到5月19日).现想咨询:1、单位是否存在欺瞒成分;2、单位劳资称因是5月6日获批离职,只会计算到5月1日-5月6日期间的工资,5月7日-5月19日的工资不一定会发放(本人实际是工作到5月19日),这是否符合规定。3、工龄问题:本人在2004年5月15日入职本单位,获批离职时间是5月6日,但实际工作至2014年5月19日,那工龄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谢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