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乙方修车 之后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给乙方修车费用 说是以后再给 万般无奈 乙方扣留了给甲方修的车 甲方便以各种要让乙方放车 并说 私自扣车属于违法行为 还要陪给他相应的误工损失 请问怎么给双方定性
《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014-05-24 07:35:41
甲方的做法合法。
2014-05-24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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