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给国家公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系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参加房改购房使用,不做他用。况且此款实际已经用于购置房屋消费了。请问使用这种性质的款项购置的房屋是否可以认定为住房补贴拥有者的不动产抑或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
住房补贴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具有专有的属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8 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