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当事人,虽说报案了,当天把伤者送到医院,交了一少部分钱3000元,但是第二天不照顾伤者,听医生预算伤者花费要5万多,没有跟受害者家属打招呼从医院跑了,并去当地派出所改了姓名,办了临时身份证,至今不露面,这种行为属于什么?
改名字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如果对方不主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你们可以诉讼维权。
2014-05-26 0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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