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份,一个朋友向我借款几万元,用于做生意。现在我需要钱用,几次催款都说没有,其实有还款能力。借款时给我写过一个借条,借条内容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个人签名和身份证号码,未写明还款日期。现在我想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借款,需要怎么做?盼复!
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有权随时要回欠款,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
2010-11-28 11: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