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不孕,25年前领养了一个男孩,但是长大了不学好,对我都是拳打脚踢,家人备受其害,每天都生活在恐慌中,在他18岁那年第二次入狱期间逃跑了,至今6年多了音讯全无,没当看到户口本上他的名字我是又恨又怕,担心有一天他再次出现在我的面前,最近我连家都搬了,我想请教一下,我可不可以到公安机关把他从我的户口本里迁出啊,谢谢
你应该先到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你依据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直接到公安机关把这个孩子的户口迁出,他再来闹,你有权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
2010-11-28 21:08:04
你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申请其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把他从你的户口本里迁出。
2010-11-28 14:18:46
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然后把户口注销。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10-11-28 17: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