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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临时工?

咨询者 : pstone - 甘肃     时间 : 2008-08-21 10:16:30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在单位工作至今近7年,期间一直领取临时工工资,每月只有几百元的收入,我们是一群最深刻体会不公平的人, 干同样的工作甚至还要辛苦的工作却和所谓的正式职工有着天差地别的待遇。每次向领导提出都是以体制未改革为借口拒绝。请问临时工期限有多长,我们该怎么办? 期盼回复,谢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彭贤华   [甘肃]    13993188596

用人单位不得再招用临时工。建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2008-08-21 10:32:26

黄爱华   [北京]    13520672879

建议举报,让行政机关去查处

2008-08-21 11:05:44

喻利琴   [北京]    13911674054

目前的法律已经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都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工人,其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通过《劳动合同法》规范。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 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08-08-21 1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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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已经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若你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应该就是全日制用工,单位应该跟你签劳动合同。 具体维权请咨询劳动专业律师013659673486覃律师

2008-08-27 16:55:38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009-02-26 11: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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