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03年合作,04年6月成立公司由他控制,之后每年有20万分红,07年1月他又成立新公司将原产品更换包装,业务转到他自己的公司。4月将我开除出公司,之后我拿了少量公司产品并要求平分一百多万的资产,遭拒后要求到法院解决。09初判我按价值赔偿给公司十几万,而公司的原有资产不仅殆尽,并且至今亏损几十万元。现在请问我是否要求法院先解散公司,然后再进行清算、审计是一条最好解决办法吗。 谢谢 备注:在09初我以合伙纠纷纠分告他平凡财产(因公司成立时所有文件我没签字,双方没有出资过),但法院判我败诉,要以公司法去维护自己权益
有权宣布退伙,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9 1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