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跟总包结算一个项目,当时与总包的2位现场的预结算员与现场的项目经理签订了一份工程量确认单,文件上还有一条说明:说此文件的工程量为最终结算工程量,上面只有他们的签字和我是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现在甲方故意拖延,不承认,如果要打官司,这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结算员与现场的项目经理的签字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除非总包单位在其签字前有解除其职务的通知,否则,它们完全应当可以代表总包单位。工程确认单就是现场签证,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其效力已经予以认可,应当没有问题。建议聘请律师。
2014-06-13 07: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