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在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即任期届满时,公司的资本增值率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时,激励股的最终的所有权归经营者,然而这些人刚上任就直接将激励股记到了个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上,并且时隔九年后(2013年7月)在激励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把按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包含激励股金额的出资转让给他人,最终将激励股的所有权占为己有。请问律师:这些经营者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吗?职务侵占罪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非常急需您的帮助。谢谢。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需要从公司制度等多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产,并且是否非法占有的公司财产构成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如果以上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发生于2013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2014-06-12 22: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