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人大、纪检委: 我叫罗文强,我于2010年8月25日和徐佩华<身份证;520102680412662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黄河东路85号2单元5>结婚,婚后因徐佩华多次私自将怀孕的孩子打掉,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后徐佩华直接离家出走,经我多方打听,才知道她和一个叫刘舒煜在库尔勒24连小区14-3-401室同居。 在我气愤之时,徐佩华竟然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我们购买的房产主要是我出的钱,且也是由我全额出资进行装修的,而且我年迈的母亲还在房屋内居住,另外因徐佩华和他人同居是导致感情完全破裂的全部原因,分配财产时也应当少分,但库尔勒市法院苏英法官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竟然将该房产判给了徐佩华,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出资多,且徐佩华已经离家出走,在未办理和我离婚手续情况下和他人同居了还将房子判给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该房产也应当按照双方竞价的程序确定所有权,但苏英法官无视法律规定,偏听偏信,直接将房产判给了徐佩华,该判决明显在偏袒徐佩华。 现我将情况反映至贵单位领导,希望贵单位领导从考虑一个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能够查清本案基本事实,责令苏英重新判决! 附件:1、博斯坦社区证明两份 2、关于我和妻子徐佩华纠纷问题证人、证言情况调查 3、接处警情况证明 4、市法院判决书一份 5、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信访申诉人:罗文强 2014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