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例 我们可以举例出房开一而再 再而三 拖延交房日期 一、按照合同约定 应于2013年11月30日交房 但是房开口头答应2014年2月初一定交房 二、二月底时,房开再次书面承诺4月30日一定交房 结果到4月30日 还是没交房。 三、4月30日,房开公司再次书面承诺6月15日前一定交房 若到时不交房 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双倍赔付给业主,结果6月15日并未达到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拒绝收房,也就是说,放开公司在6月15日还是继续违约没有交房,应该按照书面承诺内容向业主佩服双倍违约金。 四、经过业务的维权和房管部门的帮助下,房开公司在没有相关交房手续的情况下,给出两个非常不公平的选择,话是让业主自由选择,实则逼迫、强压业务交房或不交房。交房就必须签订“收条”,收条内容还添附有不平等协议(1、主动提出要求提前交房,请问:房子都已经延交了7个月了,还叫主动提出要求提前交房吗?2、业主主动愿意放弃要求房开给付双倍违约金的等其他权利,这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为什么要放弃?),不交房就要签订所谓的无期徒刑,签了之后就一直耗着,没有出头日。这样的“选择”是霸王条款,是欺压农民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