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年在原公司做驻外办事处会计,负责公司与所辖大区代理商之间的货款追踪及办事处中转仓库的人员管理,在他4月底辞职交接时发现仓库货物比账面库存少20万元,在追查无果(只查出老公有次帮仓库发货时漏登记的一张5000元的发货单),公司再并没有查找其它线索(如办事处仓库失窃、仓管监守自盗、公司系统数据遭人篡改或者公司总部电脑系统发货,但实际未发到办事处等),也一直没有报警,但仍要求他继续追查,不批准他辞职,也停止发放他工资,并在他离开公司后的11月份再次要求他去办事处追查,并通告:如果查不出来,就让他和仓管每人承担10万元的债务,并要求他们仍要继续回到原来公司上班以资抵债,而且按照公司的要求先垫缴1万元的保证金,其余部分在以后的工资里每月扣除1000元,直至还清!公司要求承担这么多合法吗?我们该承担吗?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求以资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