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判与女方,当时孩子三岁抚养费三百员。最近女方以孩子的名以起诉我,赠加抚养费。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不让我探视孩子。我想变更抚养权,该如何去做。女方家文化教育程度低,处在市郊。我有固定的工作。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以下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抚养变变更的诉讼未被法院支持,你也可以单独起诉探望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10-11-30 22: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