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02年到现在这个单位上班的,但是(2002年--2004年)我的社保还是我原来的单位给交的,后来原来的单位买断工龄,后关系也转到现在的单位了,可是从(2005年---2007年)一直都没有给交社保(不是我一个人全厂都没交),但是(2005年---2007年)我始终是以个人的名义交社保了。现在我所在的单位又要买断工龄,我想提出要求补偿我(2005年---2007年)个人所交的社保。请问这个劳动法是否支持。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劳动法是支持的
2014-07-08 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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