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为香港居民,乙(女)为大陆居民,2010年6月甲到乙的户口所在地韶关市与乙登记结婚,现因夫妻矛盾激化、感情破裂,甲拟提出离婚诉讼,请问: 一、这种婚姻是否属于涉外婚姻? 二、对起诉地点有无强制指定?甲诉乙,应该在香港?还是在韶关? ……敬请律师解惑。
应当在乙方国内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 沈阳赵律师首次解答。
2014-07-08 17:49:59
在韶关就可以了,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2014-07-08 20:11:18
建议乙方先在韶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4-07-09 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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