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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并取得劳动补偿吗?

咨询者 : fa2147549198 - 江苏     时间 : 2014-07-14 11:48:13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9年5月15日到现在的单位(超市行业)工作,直到11月单位才于我签订合同,依据劳动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另外:我于14年3月24日前上的是夜班,每月有240元的夜班费,3月24日之后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把我调到柜组工作,实际做的是柜组长的工作,但又不给付柜组长的工资,致使我比以前每个月少了240元的夜班费,现在单位其他柜组长的工资与我相比每个月要高800---1000元,请问我可以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吗?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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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发09年6月16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以同工不同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劳动补偿事实理由不足,“夜班费”是否属于工资,要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

2014-07-14 12:16:20

潘超   [江苏]    13675117039

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4-07-14 12:47:51

刘建平   [江苏]   

双倍工资已经过时效了。

2014-07-14 14:09:32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要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

2014-07-14 15:31:27

戴雅静   [江苏]    13328191215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2014-07-16 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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