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

咨询者 : fa2147549740 - 福建     时间 : 2014-07-16 22:55:36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被判刑终审为2013年4月9日被抓为2010年3月10日,被判四年,从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甲释放后,3个多月,单位用媒价公告送达,从2010年3月10日定为解除日期,1、单位手中有甲某的判决书,其中有记载甲某的住此。2、甲某的手机有记录单位打其手机的单位座机号码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多次。请问这种情况用公告送达违法吗?公告有生效日期吗?解除日期以判决执行日起点合法吗?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请高手指点,有重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陈福猛   [福建]    13606927210

公告是允许的。

2014-07-17 16:02:32

陈奇斌   [福建]    13720890151

公告是允许的。

2014-07-17 18:33:2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