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驾驶未悬挂车牌且己报废的车子,违反交通法规,在左拐弯时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导致货车撞上被害人的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倒地昏迷。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但没有报警并救人,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驾驶有牌的车返回现场,并故意撞击被害人所骑的摩托车,现被害人是重伤二级。伤残鉴定还没做。请问行为人有够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有交通责任认定书,这个认定书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但是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出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是当事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2014-07-18 12: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