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进的现在这家公司。06年我受工伤07年评定十级。我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天8小时,07年部门主管以工伤修养为理由将我调到别的工作岗位上6天12小时直到2009年底。2010年又将我调回上5天8小时班。从2007-2009这几年我操出了劳动合同上所规定的时间而公司没有付我加班费,我现在能索赔吗?当时我怕工伤有后医症不敢和公司闹,怕公司辞退我。如今公司主管在排斥我想让自动离职,我也不想干了请问我现在还可以索赔2007-2009年的加班费用吗?怎么索赔法还请指教。谢谢!!
2007-2009年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由于你并没有离职,仍然在法定的时效内,可以依法主张。可以用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法也可以用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
2014-07-24 07: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