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到10月期间 甲方(出租方)去自来水公司去缴纳水费。自来水公司的收银员告诉甲方,这两月要缴纳1426元人民币。甲方认为家里漏水(甲方不知家里漏水,因为不漏水不可能缴纳这么多钱),并询问自来水公司收银员这钱是否他缴纳?而自来水公司人员告知,“水从你们家走的必须你们家缴纳”。甲方只好缴纳了,并要求自来水公司立刻去维修。第二天,甲方去乙方(租方)收这两个月水费钱。乙方不肯付甲方钱,并回到:“我们没有用这么多水,我们不交这么多钱。”甲方无奈的说:“既然这房子出租给你了,你有义务管理这些的事物,漏水也不及时告知。合同上有写,乙方 水,电费自付。你凭什么不付这些钱?”就这样双方真吵起来。我想请问该律师。这1426元人民币是否能追回?还有甲方,乙方,自来水公司 该怎么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