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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1426元人民币是否能追回?跪求。。?

咨询者 : fa144495 - 江苏     时间 : 2010-12-01 21:29:54    状态 : 已解决



在9月到10月期间 甲方(出租方)去自来水公司去缴纳水费。自来水公司的收银员告诉甲方,这两月要缴纳1426元人名币。甲方认为家里漏水(甲方不知家里漏水,因为不漏水不可能缴纳这么多钱),并询问自来水公司收银员这钱是否他缴纳?而自来水公司人员告知,“水从你们家走的必须你们家缴纳”。甲方只好缴纳了,并要求自来水公司立刻去维修。第二天,甲方去乙方(租方)收这两个月水费钱。乙方不肯付甲方钱,并回到:“我们没有用这么多水,我们不交这么多钱。”甲方无奈的说:“既然这房子出租给你了,你有义务管理这些的事物,漏水也不及时告知。合同上有写,乙方 水,电费自付。你凭什么不付这些钱?”就这样双方真吵起来。我想请问该律师。这1426元人名币是否能追回?还有甲方,乙方,自来水公司 该怎么去赔偿?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田洪涛   [北京]    13521944200

能够要回需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和证据是否充分。

2010-12-01 23:15:04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约定用水费、用电费由承租方缴纳的,你可以向承租方追偿用水费1426元。

2010-12-01 23: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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