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由集团公司下属的另外一家公司调到现在的单位任副总的,今年5月公司突然以减人提效为名将我等二人降职,目前的待遇仅为原来的40%,请问我们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你好,一般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4-07-29 1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