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持刀行凶判几年??

咨询者 : fa2147552982 - 黑龙江     时间 : 2014-08-04 16:28:30    状态 : 已解决



我姨夫因为找不到我阿姨,然后去我家追问我妈妈,几日后他持刀砍伤我妈妈,头部和胳膊中数刀,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他会被判几年?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韦正夫   [江苏]   

由公安机关对你妈妈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你妈妈是轻伤,则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姨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妈妈的伤构成重伤,则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姨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8-04 16:39:31

赵剑   [北京]    13810092306

您好建议及时报警,如果构成重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2014-08-04 16:40:18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如果你妈妈的伤构成重伤,则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你姨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08-04 17:57:09

卢慨   [黑龙江]    18745059059

如果你妈妈在此事中有过错,会减轻对凶手的处罚。一定要注意对细节的认定,建议聘请律师。

2014-08-05 09:15:43

徐明良   [浙江]    13575731503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014-08-10 22:35:2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