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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作法对吗??

咨询者 : fa2147553571 - 重庆     时间 : 2014-08-07 22:23:09    状态 : 已解决



嫌疑人在2013年1月将他人打伤,2月被鉴定为轻伤,3月立案侦查,2014年2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的作法对吗??? 他们的理由是,今年一月一日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实施,不构成轻伤,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刑法第12条和88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有在被追诉才适用。而本案是已经立案,不存在追诉问题,公安机关的作法不对!是对嫌疑人的放纵,是失职或包庇。 虽然司法部和最高法院都有通知,但不能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生效适用,因为刑法是上位法,而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通知是普通文件。请高手指点,谢谢谢谢!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赵文涛   [河南]    13949365468

应按照受到伤害时有效的鉴定标准鉴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刑法的适用原则,不适用于伤情鉴定。

2014-08-08 02: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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