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与一名已过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期间共三次,并且该少女现已怀孕生子。他们家人报案了,但是现在少女家人也不追究我朋友责任了,可是该案件已被列为公诉案件。现在法院机关鉴定该名少女为轻度精神病患者,鉴定他们父母也都说是精神病,实际这名少女并无精神不正常,且与我朋友发生性行为的时候也是自愿。庭审现场我朋友不承认该女子是有精神问题,称双方都是自愿的,所以拒不认罪。但是为什么现在法院判决我朋友十年的处罚?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可以上诉,做无罪辩护。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4-08-10 22: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