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爷爷于1996年去世,我的奶奶于2002年去世,他们共有我爸一个儿子和其他四个女儿共五个孩子。他们生病和终老时按我们农村的风俗均由我爸我妈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他们在世时在农村有三间瓦房和我家挨在一起,过世后,按我们农村习俗由我爸继承使用了(但没什么正式手续),后来我爸对房子进行了修建,并和我妈妈住了进去,在此期间姑姑她们从没提出过异议。今年五月这三间房得到了拆迁,由我爸签字同意了拆迁,得到补偿款13万,签约奖2万。今年十月我爸妈给每个姑姑三千元表示下心意,姑姑她们也很乐意的接受了。但现在也就是12月份她们不知什么原因又提出来要分割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子的拆迁款。在我爸和我妈使用了四年后又修建并住了五年她们都没提出分割房产,我的姑姑们现在才主张她们的继承权是否可以? 我想咨询我爸能主张多少份额的保障,如果她们提出上诉,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或材料才能主张我们的权益。谢谢!
你姑姑她们无权分割房产。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12-02 16:51:15
房屋继承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02 17: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