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我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五年劳动合同到期,因当时子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中有“续签将变更为子公司合同,工龄连续计算”。也就同意与集团公司签订了解聘书,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其他事项栏注明了:工龄从2009年算起)。现如今过去3个月,因子公司经营不善合同未同意给我签。(相当于5月—8月之间无合同上班)。 请问专家针对以上事实,我有权提出赔偿吗?因子公司当时同意签订合同,我才没有提出要求集团公司的赔偿,现在还有权提出5个月的补偿吗??谢谢!
可以
2014-08-14 03:04:56
有权要求原单位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有权要求现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2014-08-14 06:38:14
可以。
2014-08-14 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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