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晚12点左右,我和三个朋友去KTV唱歌,在准备走的时候,和我一同去的三个人和KTV经理发生争执后,打了起来,当时我一直没有动手,直到我们四个人到了KTV门外其中和我一起的有两个人打车先走了,由于我没有动手所以我也没想走,这时从KTV里冲出十多服务员等拿着铁棍将我击倒后将我带回KTV里,这时11O来了把我和我一起去KTV的一个人带走,之后同过了解,KTV的那名经理被我的三名朋友打住了院,我被KTV服务员打住了院,我想咨询一下您,这件事情KTV是否应该赔偿我!我不是很懂,所以还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一下,我无比感谢!
你没有动手打人,但却被KTV的人打伤,KTV应当承担打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你的伤情构成轻伤,打你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只是轻微伤,对方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处罚。
2010-12-02 20: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