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银行客户经理顶了一下揽储任务,将私人老板资金存在个人名下。(共有8次,存款任务中有一次按银行要求是以七天通知存款形式办理,其余为活期,但均未用做它用,也未拿银行任何好处),我这样的行为是挪用资金,还是公款私存?是否构成立案标准?会被量刑吗?恳请好心的律师告诉我,谢谢!如何写这些钱没做他用的说明!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014-08-17 19:34:37